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8年
9 月15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8年09月03日接獲 原審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 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補正聲請更生程序之相關證明資 料,然當時適逢雲林縣立法委員月底即將補選,各政黨政治 人物及政府官員均至該縣輔選,抗告人身為警務人員,當時 自98年09月03日起至98年09月08日皆有勤務,故忙碌於特別 勤務支援,抗告人不及向單位請假至國稅局等機構申請相關 資料。抗告人並於98年09月07日向原審請求延於98年09月20 日前陳報,亦於98年09月17日提前將相關資料備齊陳報原審 ,然卻於同日接獲駁回裁定。原審認應補正事項衡諸一般人 均得於5 日內完成補正,而否認抗告人09月07日之陳報所述 事實上不能完成補正之理由,就此即有可議。再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事件,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原審應盡職 權探知之能事,就事件所涉事實詳為調查,且抗告人所陳述 之事實,其相關證明資料並非全然不能補正,抗告人亦遵守 承諾於09月17日陳報,然原審竟棄探知職權不顧,漠視抗告 人程序上之利益,而斷然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豈能令人甘服 等語,而提起本件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其開始 更生程序。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又上開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法 律既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對於經定期間先命補 正而未補正之事件,法院即無自行裁量不予駁回之權。三、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後,經原審酌定相當金額,於98年09月
02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通知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必要費用5000元,並命其補正:㈠最近3 個月內所 申請之抗告人全戶(含曾瀛林)戶籍謄本正本、9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㈡受扶養人曾瀛林、曾宇賢、曾 依瑄及曾盈綺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㈢陳明抗告人與 前配偶郭佳綾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每月支付扶養費金 額、及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㈣陳明抗告人全戶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㈤陳明協助 前配偶郭佳綾投資「檳榔攤」、「手飾精品」之營業情形? 營業起迄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如有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 應併提出。結束營業時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 ?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抗告人甲○ ○、受扶養人曾瀛林、曾宇賢、曾依瑄及曾盈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01月0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 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㈦聲請前2 年(即至98年08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細表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 證明文件。㈧陳明抗告人長女曾盈綺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 ?並提出薪資證明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㈨ 提出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㈩以抗告人甲○○ 、受扶養人曾瀛林、曾宇賢、曾依瑄及曾盈綺為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 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抗告人、 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 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提出雲林縣大埤鄉○○路28號建物登記謄本或課稅資料,並 說明與承租建物之出租人徐明村之關係,及提出徐明村之戶 籍謄本等資料。該裁定於98年09月0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 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四、抗告人於收受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後,並未依限補正,僅於98 年09月07日具狀稱其因勤務繁忙無暇請假向國稅局等機構申 請相關資料,並預定於98年09月20日陳報上開資料等語。但 查繳納費用或申請資料,非必由抗告人親自為之,抗告人亦 可委由他人代為辦理,即使委託家人或親友代辦亦無不可, 尚無准由抗告人以勤務繁忙為由,自行延緩法院所定補正期 限之理。何況抗告人係於98年09月03日收受命補正之裁定,
而原審迨98年09月15日始因其未補正而裁定予以駁回,其間 經過12日,並非所定5 日之補正期間甫經過,即予駁回,堪 認已經給予相當之寬限。依上說明,法院對於經定期間先命 補正而未補正之事件,並無自行裁量不予駁回之權,則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於法即屬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所 稱於98年09月17日提前將相關資料備齊陳報原審部分,經查 卷內並無該資料,併予敍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0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