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91號
ULDM,98,附民,91,2010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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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1,8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事實及理由:
⒈被告與乙○○等數十人於民國98年01月07日22時30分許,均 持鐵管、糞叉、棒球棍、鋁管、西瓜刀等兇器,前往雲林縣 西螺鎮東興里頂崙36-2號毆打殺害原告,原告則因遭棍棒毆 打頭部時,以手護頭,始倖免於一死,因而受有左側臂鷹嘴 突開放性骨折、左側第5 掌骨骨折及右側尺骨粉碎性骨折、 左腳第2、3、4、5蹠骨骨折及多處擦傷之傷害,經送大林慈 濟醫院急救。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在案。 ⒉被告於事發當天傍晚時分已先進行案發現場確認,應屬有計 畫預謀犯罪,原告在本案件發生之前身體狀況良好,每日並 從事水泥工工作,因本件殺人未遂案件造成原告右手遺存顯 著運動障礙,原告受傷迄今無法工作,減少工作收入,且右 手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復原之日遙遙無期,原告為家中獨子, 雙親年邁,需依靠原告扶養,因本件殺人未遂案件造成原告 精神損失甚鉅,爰依民法請求賠償⑴住院醫療費用:25,893 元、⑵減少工作收入:396,000元、⑶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共計:3,421,800元。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被訴殺等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 理或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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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