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技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乙○○
被 告 嘉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5 號貪污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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