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3號
MLDV,99,訴,43,201002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 鄰○○路77號, 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