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4號
MLDV,99,補,94,201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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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摩奇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范素菁即振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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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奇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