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29日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目前平均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425元,雖曾 努力尋找臨時工或兼職,但因景氣不佳,工作機會難尋,故 至今並未找到臨時工,因此並無增加1萬元之收入。抗告人 於民國87年7月初購買現址之自用住宅,購買價格為388萬元 ,以母親張玉代為連帶保證人,當初貸款金額為275萬元, 如今貸款金額尚欠200萬元,而近年來房地產價格受景氣影 響,持續低落,目前市價僅剩200萬元,因此也不足清償抵 押貸款,而不足部分還可能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如此將造成 張玉代之不便,若抗告人以388萬元之價格賤賣成200萬元, 甚不划算,對大部分之債權人亦無幫助,且房屋出售後,搬 家、租金等費用與每月房貸11,000元相差不多,倘房屋未賣 出尚可期待會增值,而後也可增強抗告人之償債能力。況若 抗告人私下變賣,變賣價格過低,又恐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0條之規定,有遭撤銷之虞。 ㈡抗告人父母年事已高,父80歲,母67歲,已無謀生能力,亦 需子女扶養,加上抗告人尚有民間負債165萬元,則抗告人 以低微之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及父母扶養費所剩無 多(計算式:000000000000000=4596),尚須繳房貸及 民間負債,因此對最大債權銀行所提每月償還13,534元之協 商條件,明顯無法負擔。抗告人財產收入根本不足以負擔支 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符合更生 之要件。對於龐大債務,抗告人有償還誠意,惟須定合理還 款條件,始符合人性與公平,且抗告人確實有客觀上的還款 困難。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更生並聲請保 全處分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認
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 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 經濟秩序,故有予之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 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權人等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 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 求自己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 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 其債務。如其總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本院之判斷:除引用原審裁定所載之理由外,另補充如下: ㈠抗告人於97年10月24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申請 辦理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程序中,該行提出「180期,0利率 ,月付13,534元」還款方案,經抗告人以「每月僅能還款 2,800元,且堅持無法提高還款金額,並表示要進入更生之 方式,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致協商不成立等情, 有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及所附資料可稽(原審卷 110、123至128頁)。
㈡抗告人申請辦理前置協商時,併出具收入切結書,聲明每月 收入17,280元,於聲請本件更生時,亦稱每月薪資收入合計 約17,425元。而抗告人先於98年7月24日民事抗告狀中稱「 抗告人以低微之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及父母扶養費 所剩無多,計算式:000000000000000=4596,尚須繳房 貸及民間負債」云云(本院卷8頁),惟嗣於98年12月31日 陳報狀自承「抗告人從97年4月至98年10月都未繳房貸」, 並於債權人清冊中增列民間債務(債權人為林雲源)(本院 卷第19、77頁)。顯見抗告人於97年10月間申請辦理前置協 商時,並無繳納房貸及清償民間負債之事實,倘依其上開主 張,可知協商當時抗告人每月至少應有4,596元可供清償債 務,然其卻於協商程序中表示「每月僅能還款2,800元,且 堅持無法提高還款金額,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實難認 抗告人業已誠實踐行前置協商程序而仍協商不成立。 ㈢抗告人每月收入約為17,425元,已如前述,其雖於原審主張 每月生活支出為22,418元(含膳食費3,000元,扶養費3,000 元〈指扶養兩子及母親〉,通訊費1,000元,健保費1,318元 ,交通費500元,水費202元,電費1,205元,雜項1,193元, 房貸11,000元,原審卷46頁、74至109頁)云云。惟抗告人 繳付房貸之目的,係為取得其個人財產,原審認此部分支出 非屬維持一般人最低生活水平所必要,應加以剔除,並無違
誤。其餘支出項目,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及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 額,抗告人於本件抗告事件所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父 母扶養費各為9,829元及3,000元」,應屬合理,準此,抗告 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尚有餘額4,596 元(000000000000000=4596),與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 中所述「二階段月付金5,000元之方案」(原審卷110頁)還 款金額相差無幾,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 。抗告人未思樽節省儉日常開銷,盡力求與債權銀行達成協 商,清償欠款,且於收入不多、債務龐大之情況下,仍陸續 繳納非屬生活必要費用之人壽險保險費(依抗告人所提出之 存摺影本記載,抗告人自92年間起即開始繳納人壽險保費, 至98年12月15日仍續繳費,可參本院卷27至48頁,而其97年 至98年之繳納壽險保費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執意為本件更 生之聲請,其意在冀圖減成清償,非為維持生活,即與消債 條例係在使不得已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機 會之立法目的不符。
㈣抗告人聲請本件更生時,於聲請狀勾選「聲請人5年內未從 事營業活動」,惟依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原審卷13頁)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 示,抗告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確有獨資經營「有正石材企 業社」,資本額100萬元。而抗告人於98年12月31日陳報狀 稱「抗告人從97年4月至98年10月都未繳房貸,直到98年11 月才又開始繳款,98年11月繳款10,558元,12月繳款16,787 元」(本院卷19頁),然以前述抗告人所稱每月收入17,425 元,如何擔負房貸、生活費用、扶養費用,及附表所示每月 人壽險保費等支出?顯見抗告人於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有諸多隱匿或不實之處。況依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抗告人消費 明細觀之,抗告人之消費態樣為預借現金、餘額代償、首飾 及貴金屬(金珍銀樓、昇恆昌公司、京華鑽石等)、餐飲住 宿航空(遠來大飯店、京城大飯店、三國一休閒餐廳、統帥 飯店、中信大飯店、川湯溫泉養生館、龍星旅館、洄瀾客棧 、華信航空、遠東航空等)、汽車(富泰汽車、順元汽車等 )、百貨服飾(東森得易購、富邦momo、遠東百貨、寶雅生 活館、三商行、屈臣氏、寶島鐘錶公司、三宅秀精品店等) 等大額或密集消費(小額未列計),據此,抗告人之消費已 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及其所得支配能力,而非屬日常生活 所需,達奢侈、浪費之程度,參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 第8款規定,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 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
費,毫無實益,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且 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更生及保全處分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前開聲 請,並無不當,抗告人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併其 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五、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新台幣) 壽險公司 本院卷頁次
1 97年1月25日 71,045元 國泰人壽 282 97年2月2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53 97年3月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5
4 97年3月17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55 97年4月1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56 97年5月1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7 97年6月16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8 97年7月2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9 97年9月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
10 97年10月6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11 97年10月1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12 97年11月17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613 97年12月2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714 98年1月1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715 98年3月5日 2,714元 安泰人壽 4716 98年3月16日 2,637元 安泰人壽 4717 98年4月15日 2,637元 安泰人壽 4718 98年6月25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719 98年6月25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7
20 98年7月15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721 98年8月17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722 98年9月15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723 98年10月15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824 98年11月5日 2,662元 富邦人壽 4825 98年11月16日 2,637元 富邦人壽 4826 98年12月15日 1,331元 富邦人壽 4827 98年12月15日 2,029元 富邦人壽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