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1號
TTDV,99,補,41,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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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林應新
      劉家言即劉美麗
      許慶堂
      林知惠
      張美玉
      盧宛晨即盧秀貞
      陳玉美
      范錦堂
      李國正
      林金國
      黃彰誠
      吳佩珍
      鄭桂榮
      呂尚書
      黃素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相對人合計共16人,公示送達之理由各異,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共計16,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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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