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林應新
劉家言即劉美麗
許慶堂
林知惠
張美玉
盧宛晨即盧秀貞
陳玉美
范錦堂
李國正
林金國
黃彰誠
吳佩珍
鄭桂榮
呂尚書
黃素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相對人合計共16人,公示送達之理由各異,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共計16,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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