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4號
TTDV,99,司促,404,201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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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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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