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兩造當日應提出本件系爭契約原本及相關之施工規範總則、施工圖說。原告應提出系爭工程之施工紀錄或日誌。被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工程有關之施工或監工日誌、中央監控工程由被告收回自行施工之相關資料,並請被告公司所屬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監工人員、工程部處長吳文欽及簽收原證二所示保固金支票簽回聯之財務部人員於上開期日偕同被告到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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