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