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1號
TTDM,99,聲,51,201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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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 判決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99年 1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239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罪 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5月,現仍在臺灣臺東監獄 岩灣分監執行中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 正司99年 1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39號函附臺灣臺東監 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上載核准假 釋文號為法矯字第0999002541號)附卷可稽。本院即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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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