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7號
TNDV,99,訴,237,201002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環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70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千
  元外,尚應補繳15,64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1/1頁


參考資料
環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