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環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70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千
元外,尚應補繳15,64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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