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 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 報奉台南市政府87年2月3日以南市社助字第 03387號設立許 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 2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登記簿第25冊、第12 頁第391號)。因捐助暨組織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 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