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31號
TNDV,99,消債更,31,201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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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逐一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附件:
㈠、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名下「股票」、「基金」、「保 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汽車強制 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 如「無」者,須註明「無」】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全部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帳 戶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 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 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 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 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 其自行評估之數據,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 ⒈請提出聲請人自95年起迄今所有任職單位、在職期間所領薪



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聲請人據實陳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須載明工作項目、職稱、每月薪資),過院參辦。 ⒉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張淑萍,其目前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 入狀況如何?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㈤、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㈥、請提出內含張淑萍蘇期昌蘇郁棠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㈦、假如開始更生,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㈧、本院查知聲請人曾向基隆地院聲請更生遭駁回確定(97年度 消債更353號),本件聲請與前案比較,債務人之償債能力 (收入狀況或支出)是有何不同?
㈨、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中「從債務298,000元」所指為何? 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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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