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在 案,而共有人乙○已死亡,然遍查學甲鎮戶政事務所、北門 鄉戶政事務所、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臺南縣佳里 鎮地政事務所結果,均無法得知共有人乙○之正確戶籍資料 及身分證字號,以致聲請人之分割共有物之聲請無法行使, 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甚鉅。今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縣稅務局佳里 分局98年12月16日南縣稅佳分一字第0980154376號函、臺南 縣佳里地政事務所98年11月18日所測量字第0980008768號函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98年12月9日南區國 稅南縣四字第0980034374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6號卷核閱無誤,是聲 請人之主張被繼承人乙○已死亡,因查無年籍資料無法尋得 繼承人,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應可信為真實,又被繼承 人乙○之親屬會議未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與被繼 承人共有坐落於臺南縣北門鄉○○段477、488、489地號土 地,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以致聲請人無法辦理該 土地之相關事項,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又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 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既
查無法定繼承人存在,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 管理人,被繼承人乙○亦未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 ,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柯雅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