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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0號
TNDV,99,司促,70,2010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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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僅於支付命 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地址臺南縣佳里鎮民安里十七號,惟 就該住所未載路名,且未記載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故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六日通知限 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 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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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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