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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84號
TNDV,99,司促,4084,2010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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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杰即南總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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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