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李月女即休閒派行銷企業行
、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乙○○、甲○○戶籍地址均為高雄市○○區○ ○里○○街64號,而債務人李月女戶籍地為高雄市三民區○ ○○街133號,另休閒派行銷企業行亦設於高雄市○○區○ ○街53號1樓,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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