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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798號
TNDV,98,司促,41798,201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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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798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本院對本件是否有管轄權有待審查認 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以資確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 年12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此項通 知已於98年12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 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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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