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7年度,3號
TNDV,97,醫,3,201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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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 丙○○

兼法定代理 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靜雯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美綾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02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戊○○等涉有郭失傷害犯罪嫌疑,經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02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中,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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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