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0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0號專科沒收案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富蓉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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