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720號
TNDM,98,易,1720,201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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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
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同係臺南縣永康市○○路252號「貴族雅第 」社區之住戶。乙○○於民國97年11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 在上開社區中庭,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之事,與 甲○○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甲○○ 罵「哭爸」,隨後又罵「幹你娘」(均台語)等語,使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並使其難堪 ,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除告訴人甲○○於98年8 月13日之偵查筆錄,因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3無證據能力外,其餘業經本院於99年1月19日公開審理之始 ,即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筆錄(見院卷頁22) 。
貳、實體事項: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伊與告訴人甲○○同係臺南縣永康 市○○路252號「貴族雅第」社區(下稱貴族雅第)之住戶 ,且伊於上開時、地,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之事 ,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辯稱:伊於上開時、地巡視貴族雅第時,碰到告訴人,告 訴人詢問告訴人可否當主委,伊說「97年10月22日選舉已經 選完了,你必須等明年再出來選」,結果告訴人聽了不爽, 就拿椅子摔過來,伊沒有對告訴人罵「哭爸」、「幹你娘」 云云。
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同係貴族雅第之住戶,且被告於上開時、地 ,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 執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證人蔡萬福所為之證述,互核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 認定。




㈡茲將在場證人蔡萬福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整理 如下:
⒈在場證人蔡萬福於偵查中證述如下:
⑴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證稱:「(發生二次打架,你目 睹何次?)我只看過他們吵架一次,應該是第一次, 因為我看完那次之後,在中庭聊天時又聽到鄰居說他 們又打架了,我目睹的那一次,我人坐在中庭跟狗在 玩,其他還有三、四人,他們二人大約在我們幾公尺 之外而已,我是聽到乙○○說『哭爸』才抬起頭來, 甲○○回他說『我老爸才剛死,有需要罵我這樣嗎』 ,接著我又聽到乙○○對甲○○罵『幹你娘』,林福 亮聽到就站起來,拿著塑膠椅子往乙○○的腳上打過 去,……」等語(見偵查卷頁5)。
⑵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97年11月4日,你在 貴族雅第社區有無見被告及告訴人在爭吵?)我當天 是在社區中庭中玩狗,我突然聽到有人在罵『哭爸』 ,我才抬頭起來看,發現是乙○○對甲○○罵的,林 福亮就說『我才死了老爸,你就罵我這樣』,乙○○ 又罵一句『幹你娘』,都是台語,甲○○就拿他所坐 的椅子丟向乙○○的腳,……」、「(你與甲○○及 乙○○都有認識?)我與甲○○比較有說話,與洪文 榮是認識,但他搬來沒有多久,所以沒有太多說話」 等語(見偵查卷頁22)。
⒉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如下:
⑴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證稱:「97年11月4日上午8時30 分許,在住處貴族雅第社區,因管理委員會主委選舉 的事情,我與被告在住處中庭發生爭執,被告就對著 我罵了二次『哭爸』,隨後又罵『幹你娘』,……」 、「(因為他辱罵你,你才出手打他?)是」等語( 見偵查卷頁5)。
⑵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天衝突的經過?)管 理委員會改選我沒有參與,那天我遇到被告就問他說 『改選我沒有選上,我是否可以擔任個委員的職務』 ,他就告訴我說『如果我想要擔任職務的話就當主委 』,那時被告講話就不好聽了,就有口角了,接下來 被告就罵我『哭爸』二次,那時我父親剛死掉,我就 說『你怎麼可以罵我哭爸』,被告第三句又罵『幹你 娘』,我就拿塑膠椅打他,……」、「(你們管理室 的位置是在社區中庭嗎?)不是,是在大門口出入處 」、「(社區中庭與管理室有多遠?)約有五、六公



尺遠」、「(你們發生衝突時,還有誰在場?)有幫 我作證的蔡萬福,還有其他人搬走了,及其他我不認 識的人」、「(你跟蔡萬福是何關係?)只是住戶而 已」、「(平常有跟蔡萬福做何來往嗎? 或有一起出 去玩嗎?)沒有,只有發生本案他有幫我作證而已, 因為他與我年紀差很多,只有在中庭遇到聊一、兩句 社區的事情而已」、「(你跟被告發生衝突時,蔡萬 福離你們兩個多遠?)約兩、三公尺」、「(你跟被 告發生衝突,你跟蔡萬福有隔著盆栽或東西擋住嗎? )沒有」、「(你跟被告有無任何恩怨、過節?)有 ,之前被告來租房子,我與被告在管理室聊天,被告 有說國堡保全資金約一、二千多萬元,我就說資金需 要那麼多,我問他說你資金那麼多,為何要來租這裡 ,我並且告訴他我是這裡的住戶,他就說一句不中聽 的話,類似他比較倒楣的話,正確的說法我已經不記 得了,我心理就有一些不爽,就是這樣有一點小摩擦 」、「(你剛剛說的小摩擦,約距離本案多久的事情 ?)約一個月內的事情,就是這樣的摩擦,我就找他 麻煩」、「(找什麼麻煩?)因為管理委員會都是被 告在主導,那裡的主委、副主委、監委大都聽被告的 話,開會時,我沒有到,事後我才找被告問他說我可 否擔任委員或是監委,被告告訴我說我的程度不是擔 任委員,而是擔任主委,那時我就不爽了」、「(所 以你剛剛說找被告麻煩,就是指97年11月4日的事嗎? )是」、「(除了你說的小摩擦及97年11月4日你去 找被告麻煩的事情以外,你與被告之間還有其他過節 嗎?)沒有,97年11月4日不是我去找被告,而是被 告經過,我去問他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過節」、 「(你確定被告有辱罵你起訴書記載的這些話嗎?) 有」等語(見院卷頁23至25)。
⒊茲參酌在場證人蔡萬福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之上開證 述,互核相符,是被告確有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選舉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並向告訴人罵「哭爸 」,隨後又罵「幹你娘」(均台語)等情,堪以認定, 另參酌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當天在場除你們二人外 ,尚有何人?)蔡萬福的確有在場,…」等語(見偵查 卷頁6),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上開證述相符,足證證 人蔡萬福確為當日親見親聞之在場證人,是在場證人蔡 萬福所為之上開證述確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之 上開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⒋至於證人即貴族雅第管理員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你第一眼看到他們(指被告與告訴人甲○○) 在做什麼?〕我看到甲○○拿東西敲打被告」、「(在 看到之前,有無聽到他們兩位有何對話?)沒有」、「 (你剛剛有說他們在中庭吵架是什麼意思?)那時我在 中庭,我先看到甲○○拿東西敲過去,我就嚇一跳,接 著就沒有聽到或看到什麼」、「(就你第一眼看到的情 形之外,其餘有無看到或聽到什麼事情?)沒有」、「 (你剛剛有講到告訴人有拿東西敲被告,你當時距離他 們兩個多遠的距離?)從我的證人席到法庭檢察官席位 後面的牆壁之間」、「(當時你原本在做什麼事情?) 我在外面走來走去,我沒有坐在管理室」、「(你說被 告跟告訴人一開始碰到,你是沒有看到,這是正確的嗎 ? )對」、「(那是發生何事,你才會往被告與告訴人 的方向看?)我在外面好像有聽到一些吵架的聲音,我 轉回來剛好看到」、「(你聽到的聲音是被告的聲音, 還是告訴人的聲音?)大部分都是甲○○的聲音」、「 (你有聽清楚他們吵架的內容嗎?)沒有」等語(見院 卷頁26至28),及證人即被告之女友戊○○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你知道被告與甲○○有何摩擦或過節 ?)知道」、「(你說的摩擦是怎樣?)我與被告在講話 ,也不知道怎樣甲○○站在書記官席位到證人席位的距 離丟塑膠桶過來,我們閃過以後,他又丟椅子砸到被告 ,據我所知,洪先生有告甲○○傷害」、「(所以你知 道的摩擦就是指這次嗎?)是,我記得是在97年10月的 事」、「(在告訴人丟被告塑膠桶過來前,他們兩人間 有何對話?)我記得甲○○有跟乙○○說過他想要當主 委,被告有告訴他說你要做主委,今年已經選過了,你 要等明年才能夠選。甲○○就很生氣,就丟塑膠桶過來 ,甲○○脾氣很爛,每次每講到幾句話,就很生氣,就 會打人」、「(當時還有誰在?)當時還有管理員丙○ ○,在管理室的外面一點點就是在中庭跟管理室的中間 ,也就是站在管理室的門,距離我們很近」、「(你們 遇到甲○○一開始的時候,丙○○就有看到你們遇到的 情形嗎?)有」、「(為什麼確認他有看到你們遇到的 情形?)因為他是管理員,管理室的窗戶很大片,他是 我們進來的時候就有看到我們,我們走了三、四步後遇 到甲○○的過程,丙○○都有看到,因為空間很小,人 在那邊都會看到」、「(你說甲○○有丟東西砸乙○○乙○○有何反應?)乙○○就跑出去了」、「(你說



甲○○有問乙○○主委的事情,乙○○有回說明年再選 的話以外,你還有無聽到林文榮有其他辱罵甲○○的話 ?)沒有」、「(你與乙○○與甲○○碰到面後,丙○ ○都一直在管理室內嗎?)我跟乙○○走過來時我確定 丙○○在管理室,約兩、三步就遇到甲○○,這時我沒 有辦法確定丙○○有沒有走出管理室,但是丙○○一定 會聽得到,因為那個空間,包括中庭、管理室空間都很 小,而且管理室的門都不關起,除非天氣很冷,但10月 天氣很熱」、「(為何確認是10月份?)因為我之前是 住地中海,我是10月份搬離地中海並搬進貴族雅第,至 於是10月或11月初,因年齡比較大,我記不清楚了」等 語(見院卷頁28至30),惟查:
⑴依證人丙○○之上開證述,其在案發當時係在社區中 庭走來走去,沒有坐在管理室,聽到一些吵架的聲音 ,轉回來第一眼見到被告及告訴人的情形就是看到告 訴人拿東西敲打被告,其餘都沒有聽到或看到被告及 告訴人一開始碰到的情形、有何對話的內容及告訴人 拿東西敲打被告以後的任何情形,是證人丙○○並未 見到或聽到被告及告訴人一開始相遇到發生口角的全 部過程,尚難以證人丙○○之上開證詞為被告有利之 證明。
⑵再依證人戊○○之上開證述,除其所述案發之時間為 97年10月間,與事實不符外,另其證述其與被告當日 走進貴族雅第時確定證人丙○○在管理室內,且確認 證人丙○○有看到被告及告訴人一開始遇到的情形云 云,核與證人丙○○之上開證述亦不相符,是其上開 證述,委無足採。
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率而以不雅言語辱罵告訴 人,損害告訴人名譽,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之 諒解,暨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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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