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63號
TPDV,99,除,363,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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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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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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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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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太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8年5月10日 │114,000元 │EN0000000 │
│ │司 李新 │橋支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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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太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8年5月10日 │113,400元 │EN0000000 │
│ │司 李新 │橋支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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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