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向日葵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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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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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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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日葵整合行銷傳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8年8月5日│5,000元 │UW0000000 │
│ │有限公司 甲○○ │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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