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65號
TPDV,99,除,265,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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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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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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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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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律銘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98年8月20日 │31,400元 │0000000 │
│ │侯麗紅 │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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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律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