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科高國際有
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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