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642號
TPHM,91,上訴,642,200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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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二一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秘書室第三科即文書 科之科員,負責退輔會封發公文、各附屬機構及合營機構併封文件、長官交辦事 項及交寄禮券郵寄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乙○○因財務狀況不佳, 積欠他人債務遭追索而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 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於設於台北市之退輔會辦公 室內,利用其經手處理退輔會前、後任主任委員李禎林楊德智、副主任委員李 德武等人以退輔會預算編列科目為「一般行政費」項下之業務費所購買作為賀禮 、奠儀之郵政禮券交寄業務機會,於收受第九科即總務科承辦人交付之附表一所 示郵政禮券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八除外),依例在文書科寄送禮品(券) 登記本上登錄後,將附表一所示之郵政禮券侵占入己,未交付工友郵寄,而逕行 蓋用「已發」字樣章戳,以掩飾其未寄發附表一所示郵政禮券之侵占犯行;繼而 多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前述侵占所得之郵政禮券持以兌換現金,供為己用 ,總計侵占前後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業務費購買之郵政禮券金額共新台幣 (下同)十一萬四千四百元。乙○○於同期間,復以相同手法,利用經辦退輔會 前後任秘書長吳其樑、劉國傳羅致達及前任副秘書長馬中武等四人自費購買郵 政禮券做為賀禮、奠儀交寄業務之機會,侵占附表三所示之郵政禮券,並分別於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以兌換現金,供為己用,總計侵占前後任秘書長、副 秘書長自費購買之郵政禮券金額共二萬元。但迄未將侵占所得財物返還退輔會及 前後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侵占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五(編號三八除外)及 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九所示郵政禮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任何貪污犯行,辯稱: 其係因積欠他人債務遭追索需款孔急而一時糊塗為此行為,且其經辦時,均以為 是私人禮券,並無公有財物之認識云云。原審辯護人另具狀辯以:機關首長及副 首長之特支費,依行政院函示「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報支婚喪、喜慶之應酬費 用,應在其特別費項下列支」,顯在對於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因其私人宴客餽贈之 應籌費用之需,故其預算上會計作業之核支程序,只消政府機關正副首長明確表 示該款項係用於應酬費用之用途時,經會計單位核撥該款後,即非機關之公款,



而由正副首長個人自行運用於該應酬費用支付;縱該後續支付手續由該政府機關 之職工為之,惟其性質仍應屬於協助機關正副首長代為處理私務;蓋依一般政府 機關之作業程序,係先由主委或副主委收到個人或因職務關係上之喜慶喪儀之喜 帖或訃聞通知時,即轉總務單位,由該單位依會計行政程序,向會計單位以喜帖 或訃聞之憑據,核支特別費預算科目之金額後,即以該款項換購禮券,並裝入紅 白包袋,以公文封遞送予文書單位寄發,從知於會計單位核發金額時,甚或在換 購禮券時,已從國庫領出之款項,已無法再行報繳回國庫,該等禮券已溢出公款 之性質,應屬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之私人開支款項理非屬公有財物。及本院辯護人 對認於此等款項完成國家支付程序後,準備發交時,因與公務無關,已非屬公有 財物,而被告所為,顯非該當侵占公有財物罪之要件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供承上開侵占附表一、三所示郵政禮券之事實,核其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 時所供情節相符,並據證人即退輔會第九處科員金台發於原審到庭結證:婚喪喜 慶禮品致送作業,係先經長官簽寫交辦單購買禮券後,由其以預算中編列科目之 周轉金先支應,並將購得之禮券裝在公文封中交文書科寄送,文書科人員包括乙 ○○於收執後將該禮券內容登載於禮簿上,並蓋章表示收執,而禮券之支出,則 於三、五日至一星期內向會計單位結報,且文書科人員蓋章收執,均係本人為之 等情甚詳(參原審卷第一一四頁至一一八頁);且有退輔會文書科寄送禮品(禮 券)登記本、寄交大宗郵件函件存根三十五張、郵局兌換禮券錄影帶翻拍相片五 張、被告於調查及偵查審理中確認無訛之侵吞郵政禮券數量、金額一覽表及郵政 禮券兌換一覽表等附卷證物附卷可稽(參原偵卷第一九至第四三頁、原偵卷第四 四頁至第七七頁、原偵卷第七八至第八十頁、原偵卷第五頁至第八頁及原偵卷第 九頁至第十一頁)。是被告侵占上開財物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證人即退輔會會計室專門委員蔡允祥亦於原審到庭證稱:退輔會主委、副主委之 禮儀費用由預算科目中之特別費支應,主任秘書、副主任秘書則無預算支應,一 般由其個人支付,當業務單位送交會計單位結算時,屬預算單位支付者,由預算 結算執行程序收執單據報銷,屬個人支應者則與個人結算等情明確(原審卷第一 五一頁、一五二頁參照),並有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退輔會單位預算書 一本在卷可稽。
㈢被告侵占附表一(編號三八除外)所示退輔會主委、副主委名義交寄之禮券,係 由預算科目中之特別費支應,已如前述;且上述禮券並非已核發各主委、副主委 之公款,而係由主委、副主委收到紅白帖後,簽寫交辦單,交由承辦人先以預算 編列之周轉金支應後,再於事後向會計單位結報該特別費支出,已經證人金台發 陳述明確;是前述禮儀費用支出所購之禮券,於「寄交前」,自屬編列於退輔會 應執行之預算下,由會計單位控管、審核、執行、結算,以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 行條例關於預算執行規定之公有財物。本件附表一所示禮券既於寄交前(仍具公 有財物性質)即遭退輔會機關內部之人員侵占入己,自與原審辯護人所舉最高法 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一九號判決所示「已發給」之補助款不同,而難謂被告侵 占之附表一(編號三八除外)所示禮券已不具公有財物性質。 ㈣被告於調查時自承其自六十三年間進入退輔會服務,且自八十五年間開始負責處



理公文收發及禮券交寄業務,是被告於侵占附表一(編號三八除外)所示預算支 應之禮券時,理應熟知公務機關就退輔會主委及副主委禮儀費用之預算發放、執 行程序,是被告辯稱:其不知該會特別費預算支用購買之禮券為公有財物云云, 顯不足採。況被告於收受總務科承辦人交寄之禮券禮品時,均於載明禮券金額、 用途、交寄主管名稱之登記本上簽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前述禮品(券) 登記簿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收受總務科交寄之附表一所示禮券時,顯已知悉交寄 人係退輔會主委、副主委,且公文封之內容物係該二主管以特別費預算支應之禮 券,是被告嗣改辯稱:「‧‧我認為這些是私款,沒有貪污的問題。」(參本院 卷第三七頁)云云,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郵政禮券之犯行,係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之構成要件;又侵占附表三所示主管私人交寄郵政禮券,則該 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起訴書誤為同法第三百三 十五條)。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之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侵占罪之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情節較重之連續侵占公有財物罪,並依法加 重其刑,惟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又按犯罪之情狀可 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 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 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一六五號 判例可資參照。而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除受其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 影響外,最低法定刑之輕重亦有重大之影響。亦即,同樣之犯罪原因與環境,若 該罪最低法定刑輕,則客觀上不易引起一般同情,蓋其可以處最低法定刑;反之 ,若該罪最低法定刑重,則容易認為情輕法重,即使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 ,而客觀上容易引起一般同情。查被告涉犯罪名之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然被告於本件犯行前未曾犯罪,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 卷可按,且所侵占之款項僅十餘萬元,而被告事後於調查及偵審中均表示悔悟之 意,經審酌其侵占所得金額不高及所犯罪名最低法定本刑頗重等上開情狀,認對 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認可憫恕 ,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故無期徒刑減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 期徒刑則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 之。次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貪污行為,在偵查中自白,如 有所得自動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稱有意償還 侵占款項(參本院卷第五四頁),惟直至宣判期日仍未提出返還證明,故不援引 該條例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擔任退輔會秘書室第三科科員,負責退輔會封發公 文處理、長官交辦事業等業務期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下列侵占犯行: ⑴於八十九年五月間侵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八所示前退輔會主任委員李禎林 交寄之三千元面額郵政禮券(以退輔會預算編列科目為一般行政費下業務費所購 買)後,持以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八所示時間地點兌換現金,供為己用,因 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嫌。⑵於附表二、四所示之期間, 侵占附表二、四所示之郵政報值現金袋,因認另分別涉犯侵占公有財物及普通業



務侵占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侵占犯行,辯稱:其負責之業務並不包 括郵寄報值現金袋等語。經查: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八所示之郵政禮券,經 檢察官核對禮品(券)登記本後,確認該禮券業經被告收受後寄發,有該禮券登 記資料及掛號回執影本可按(詳見偵查卷第五十三頁及三十三頁第四行),並表 明該部分事實不予訴追之意(參原審卷第一一一頁,惟並未以書狀表明撤回起訴 ),是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誤會,不得為有罪之認定。⑵退輔會第九科承辦人 確未曾交付現金袋予被告,而係直接赴郵局寄送報值現金袋等情,業據證人金台 發到庭陳述明確(參原審卷第一一九頁),足見公訴人起訴認被告曾侵占附表二 、四所示「郵政報值現金袋內現金」二千元、一千元云云,顯有誤會。況退輔會 第九科承辦人金台發於委請文書科寄送附表二、四所示歸墊許清安代墊之二千元 、一千元現金款項後,許清安業已收受而完成歸墊程序等情,業據證人許清安、 金台發到庭證述屬實(參原審卷第一四七頁),並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 有偵查卷第四十三頁所示之代辦費寄送登記資料可參。衡諸常情,該款項係時任 職於桃園縣榮民服務處許清安暫以保管之周轉金代墊之禮儀款項,其果未於事 後收到歸墊款而完成歸墊程序,當設法向金台發催討或通知歸墊;然金台發並未 於事後接獲許清安反應未接獲歸墊款之通知一事,為證人金台發所不爭,是證人 許清安所述其已收受附表二、四所示歸墊款項金額之現金,並順利完成歸墊程序 等節,即可採信。是公訴人起訴認被告另侵占附表二、四所示之現金袋云云,亦 與證人許清安所述其已收受該二筆款項之事實有違。綜上所述,依現存卷證資料 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能證明被告另有公訴意旨所訴之此部分犯罪事實, 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侵占事實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罪證明確,適用貪污治罪 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審酌 被告為資深公務員,卻無守法觀念,而為本件犯行,然其侵占公有財物所得僅十 餘萬元,情節非重,且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表明悔悟之意,並衡其智識程度、品 行、犯罪手段等,並審酌其侵占所得金額不高及所犯罪名最低法定本刑頗重等上 開情狀,認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因認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而量處有期徒刑八年;並 依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四年。被告侵占附表一(編號三八除外)所 示財物,應依法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退輔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發還,則應 就被告之財產抵償之。及公訴人指被告如理由四所示之罪嫌,以不能證明被告該 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此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判上一罪,不另無罪之諭 知,適用法律並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經核無不合。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 貪污罪,且以渠母截肢住院,被告係獨子,又有輕微殘障,復與太太離婚,原審 量刑過重,並未予緩刑;及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連續犯行時間甚長之惡性,原 審未審酌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按被告非累犯,公訴人應係誤引)加重其刑,又無 何情堪憫恕之處,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為低於法定刑度有期徒刑十年之刑等 情;而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不法,經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魏 新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 他舞幣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乙○○侵占公用財物(郵政禮券)一覽表(面額合計一一四四OO元)┌──┬────┬──────┬────┬─────┬───┬─────┐
│ NO │兌換時間│ 禮券編號 │金額(NT)│ 兌換郵局 │收件人│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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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9.03.03│00000000-000│ 1,000 │臺北重南 │馬楓賓│前主委 │
│ │ │ │ │ │ │李禎林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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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9.03.0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 │89.03.0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 │89.03.10│00000000-000│ 1,000 │臺北正義 │彭國輝│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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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9.03.1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 │89.04.11│00000000-000│ 1,000 │南港後山埤│陳美佑│同右 │
├──┼────┼──────┼────┼─────┼───┼─────┤




│ 7 │89.04.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8 │89.04.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9 │89.04.2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于尹德│同右 │
│ │ │ │ │ │清 │ │
├──┼────┼──────┼────┼─────┼───┼─────┤
│ 10 │89.04.2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11 │89.04.20│00000000-000│ 1,000 │臺北逸仙 │于建俊│副主委 │
│ │ │ │ │ │ │李德武交寄│
├──┼────┼──────┼────┼─────┼───┼─────┤
│ 12 │89.04.2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13 │89.04.29│00000000-000│ 1,000 │南港後山埤│彭玉芳│前主委 │
│ │ │ │ │ │ │李禎林交寄│
├──┼────┼──────┼────┼─────┼───┼─────┤
│ 14 │89.04.29│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15 │89.04.29│00000000-000│ 2,000 │臺北古亭 │趙淑德│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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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89.04.29│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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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89.04.29│00000000-000│ 2,000 │同右 │同右 │副主委 │
│ │ │ │ │ │ │李德武交寄│
├──┼────┼──────┼────┼─────┼───┼─────┤
│ 18 │89.04.29│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19 │89.05.04│00000000-000│ 3,000 │南港後山埤│王淶生│前主委 │
│ │ │ │ │ │ │李禎林交寄│
├──┼────┼──────┼────┼─────┼───┼─────┤
│ 20 │89.05.05│00000000-000│ 1,000 │臺北逸仙 │陳江慶│同右 │
├──┼────┼──────┼────┼─────┼───┼─────┤
│ 21 │89.05.05│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2 │89.05.05│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3 │89.05.09│00000000-000│ 2,000 │臺北大直 │黃幸強│同右 │
├──┼────┼──────┼────┼─────┼───┼─────┤
│ 24 │89.05.09│00000000-000│ 2,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5 │89.05.09│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6 │89.05.09│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7 │89.05.10│00000000-000│ 1,000 │臺北漢中街│陳淑貞│同右 │
├──┼────┼──────┼────┼─────┼───┼─────┤
│ 28 │89.05.1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29 │89.05.1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0 │89.05.1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1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仁愛路│張致中│同右 │
├──┼────┼──────┼────┼─────┼───┼─────┤
│ 32 │89.05.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3 │89.05.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4 │89.05.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5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正義 │同右 │同右 │
├──┼────┼──────┼────┼─────┼───┼─────┤
│ 36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仁愛路│同右 │副主委 │
│ │ │ │ │ │ │李德武交寄│
├──┼────┼──────┼────┼─────┼───┼─────┤
│ 37 │89.05.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39 │89.05.16│00000000-000│ 1,000 │臺北體育場│詹淑珍│前主委 │
│ │ │ │ │ │ │李禎林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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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89.05.16│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1 │89.05.16│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2 │89.05.17│00000000-000│ 3,000 │臺北火車站│李軍伍│同右 │
├──┼────┼──────┼────┼─────┼───┼─────┤
│ 43 │89.05.17│00000000-000│ 2,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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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89.05.23│00000000-000│ 1,000 │臺北松山 │鍾國齊│主委楊德智




│ │ │ │ │ │ │交寄 │
├──┼────┼──────┼────┼─────┼───┼─────┤
│ 45 │89.05.2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6│89.05.2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7 │89.05.2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48 │89.05.25│00000000-000│ 1,000 │南港 │廖義妹│同右 │
├──┼────┼──────┼────┼─────┼───┼─────┤
│ 49 │89.05.25│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0 │89.05.30│00000000-000│ 2,000 │臺北逸仙 │蔣雨生│副主委 │
│ │ │ │ │ │ │李德武交寄│
├──┼────┼──────┼────┼─────┼───┼─────┤
│ 51 │89.05.30│00000000-000│ 6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2 │89.05.31│00000000-000│ 6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3 │89.06.07│00000000-000│ 3,000 │臺北火車站│陳錫漢│同右 │
├──┼────┼──────┼────┼─────┼───┼─────┤
│ 54 │89.06.07│00000000-000│ 6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5 │89.06.07│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原振文│同右 │
├──┼────┼──────┼────┼─────┼───┼─────┤
│ 56 │89.06.07│00000000-000│ 6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7 │89.06.09│00000000-000│ 1,000 │南港後山埤│洪靜子│主委楊德智
│ │ │ │ │ │ │交寄 │
├──┼────┼──────┼────┼─────┼───┼─────┤
│ 58 │89.06.09│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9 │89.06.09│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0 │89.06.3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龐良杰│同右 │
├──┼────┼──────┼────┼─────┼───┼─────┤
│ 61 │89.06.3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2 │89.06.3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3 │89.09.19│00000000-000│ 3,000 │臺北逸仙 │韓碧祥│同右 │
├──┼────┼──────┼────┼─────┼───┼─────┤
│ 64 │89.09.19│00000000-000│ 2,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5 │89.09.25│00000000-000│ 2,000 │臺北正義 │魯遠馨│同右 │
├──┼────┼──────┼────┼─────┼───┼─────┤
│ 66 │89.09.25│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67 │89.09.20│00000000-000│ 3,000 │臺北逸仙 │邱旭明│同右 │
├──┼────┼──────┼────┼─────┼───┼─────┤
│ 68 │89.10.03│00000000-000│ 2,000 │臺北體育場│林立山│同右 │
├──┼────┼──────┼────┼─────┼───┼─────┤
│ 69 │89.10.03│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70 │89.10.03│00000000-000│ 2,000 │同右 │柯政盛│同右 │
├──┼────┼──────┼────┼─────┼───┼─────┤
│ 71 │89.10.03│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72 │89.10.03│00000000-000│ 2,000 │同右 │薛志堅│同右 │
├──┼────┼──────┼────┼─────┼───┼─────┤
│ 73 │89.10.03│00000000-000│ 3,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74 │89.10.09│00000000-000│ 3,000 │臺北逸仙 │許文彥│同右 │
├──┼────┼──────┼────┼─────┼───┼─────┤
│ 75 │89.10.09│00000000-000│ 2,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附表二:乙○○被訴侵占公用財物(現金袋)一覽表┌───────┬──────┬──────────┬─────────┐
│ 侵 占 時 間 │金額(NT) │ 收 件 人 │ 備 註 │
├───────┼──────┼──────────┼─────────┤
│八十九年十月間│ 2,000 │許清安 │主委楊德智交寄 │
└───────┴──────┴──────────┴─────────┘
附表三:乙○○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郵政禮券)一覽表 面額合計二OOOO元
┌──┬────┬──────┬────┬─────┬───┬─────┐
│ NO │兌換時間│ 禮券編號 │金額(NT)│ 兌換郵局 │收件人│ 備 註 │
├──┼────┼──────┼────┼─────┼───┼─────┤
│ 1 │89.03.24│00000000-000│ 1,000 │新店中央 │金國樑│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 2 │89.04.20│00000000-000│ 1,000 │臺北重南 │于尹德│前副秘書長│
│ │ │ │ │ │清 │馬中武交寄│
├──┼────┼──────┼────┼─────┼───┼─────┤
│ 3 │89.04.2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前副秘書長│
│ │ │ │ │ │ │劉國傳交寄│
├──┼────┼──────┼────┼─────┼───┼─────┤
│ 4 │89.04.2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同右 │
├──┼────┼──────┼────┼─────┼───┼─────┤
│ 5 │89.04.29│00000000-000│ 2,000 │臺北古亭 │趙淑德│前秘書長 │
│ │ │ │ │ │ │吳其樑交寄│
├──┼────┼──────┼────┼─────┼───┼─────┤
│ 6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仁愛路│張致中│同右 │
├──┼────┼──────┼────┼─────┼───┼─────┤
│ 7 │89.05.11│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前副秘書長│
│ │ │ │ │ │ │劉國傳交寄│
├──┼────┼──────┼────┼─────┼───┼─────┤
│ 8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正義 │同右 │前副秘書長│
│ │ │ │ │ │ │馬中武交寄│
├──┼────┼──────┼────┼─────┼───┼─────┤
│ 9 │89.05.11│00000000-000│ 1,000 │臺北仁愛路│同右 │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 10 │89.05.17│00000000-000│ 1,000 │臺北火車站│潘希賢│前秘書長 │
│ │ │ │ │ │ │吳其樑交寄│
├──┼────┼──────┼────┼─────┼───┼─────┤
│ 11 │89.05.17│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同右 │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 12 │89.05.24│00000000-000│ 1,000 │南港後山埤│徐劍萍│前秘書長 │
│ │ │ │ │ │ │吳其樑交寄│
├──┼────┼──────┼────┼─────┼───┼─────┤
│ 13 │89.06.15│00000000-000│ 1,000 │同右 │王瑞牲│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 14 │89.06.16│00000000-000│ 1,000 │臺北體育場│陳篤桐│同右 │
├──┼────┼──────┼────┼─────┼───┼─────┤
│ 15 │89.06.23│00000000-000│ 1,000 │南港後山埤│徐星杰│前秘書長 │
│ │ │ │ │ │ │吳其樑交寄│
├──┼────┼──────┼────┼─────┼───┼─────┤
│ 16 │89.06.30│00000000-000│ 1,000 │臺北永吉 │隋國文│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 17 │89.06.30│00000000-000│ 1,000 │同右 │蔡耀東│前秘書長 │
│ │ │ │ │ │ │吳其樑交寄│
├──┼────┼──────┼────┼─────┼───┼─────┤
│ 18 │89.10.03│00000000-000│ 1,000 │臺北體育場│薛志堅│同右 │
├──┼────┼──────┼────┼─────┼───┼─────┤
│ 19 │89.10.03│00000000-000│ 1,000 │同右 │張 坡 │副秘書長 │
│ │ │ │ │ │ │羅致達交寄│
└──┴────┴──────┴────┴─────┴───┴─────┘
附表四:乙○○被訴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現金袋)一覽表┌───────┬──────┬──────────┬─────────┐
│ 侵 占 時 間 │金額(NT)│ 收 件 人 │ 備 註 │
├───────┼──────┼──────────┼─────────┤
│八十九年十月間│ 1,000 │許清安 │前秘書長吳其樑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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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