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88號
TPDV,99,審重訴,88,201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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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佐漢,嗣於起訴後變更為乙○○,有 法人登記證書、當選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重附民字 第46號卷第11、12頁),其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 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 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為此請求;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 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 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於 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 之。再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 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 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應 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 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 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 院著有60年度台上字第633 號、52年台上字第3055號、44年台 抗字第4號、66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5年度易字第2675號背信等案件繫屬中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背信等犯罪行為,致其受有損



害,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1,081,662元,並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刑事庭嗣於該案審結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96 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
㈡查原告主張門牌號碼臺北市○○路222 號12樓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並非被告所有,而係伊所價購,僅為方便向銀行貸 款而暫時信託登記於被告名下,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於民國86年5月28日擅將該屋以1,688萬元售予訴外人許 明郎,致生損害於伊部分,前開刑事判決以查無實據,認定 被告並無此犯罪事實,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檢察官認此 部分與其他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提起公訴,爰就該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觀該判決書理由欄之記載即明( 見卷附刑事判決書第46-47頁、第53-62頁參照)。揆諸首揭 說明,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 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80年1月10日、83年1月10日偽造房屋 租賃契約書二份,將系爭房屋偽租予伊,租賃期間自80年 1 月10日起至85年9 月間止,每月租金55,000元,共計詐得租 金3,795,000 元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75號、97 年度易字第3305號、97年度訴字第2355號為其無罪之判決, 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卷附刑事判決書第98頁、第11 0頁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誤以裁定移送 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該部分訴訟。 ㈣至原告主張伊於84年間與訴外人蔡萬才簽訂房屋合作契約書 ,約定由伊提供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8小段3、20地 號土地作為基地,合作興建房屋,伊共計分得58戶房屋,惟 其中14戶遭被告及訴外人李幼鎔擅自變賣得款70,406,662元 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且於刑事判決中亦未論處,此觀 卷附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即明。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原告對此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自非合法。 ㈤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法所 定之要件未合,雖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本庭, 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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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