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841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燿圖書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燿圖書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
捌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外國法人,則應補正其經依本國法合
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得證明其組織型態、名稱、法定代理人
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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