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610號
TPDV,99,審訴,610,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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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魔力奇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與被告簽署魔力奇蹟有限公司加盟契約,原告租 用台北市大同區○○○路○ 段136、138號房屋,交由被告協 力廠商裝璜作為加盟店,卻於民國97年2月2日發生火災並波 及鄰宅,原告爰依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解除 契約回復原狀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4 7,568 元等情。惟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發生地皆不 在本院轄區,另原告主張不完全給付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法 律關係,自應以被告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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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魔力奇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