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559號
TPDV,99,審訴,559,201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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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9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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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