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80號
原 告 華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椿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區○○段七小段
六八八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2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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