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80號
TPDV,99,審補,80,201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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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80號
  原   告 華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椿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區○○段七小段
六八八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2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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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