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瑋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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