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263號
TPDV,99,審補,263,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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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瑋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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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