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原告應如數
繳納。
二、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同時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
檢附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