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120號
TPDV,99,審補,120,201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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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原告應如數
  繳納。
二、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同時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
  檢附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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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