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史欽泰即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68年9月11日以經(六 八)技字第2967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94年2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8冊第45頁第 825號)。為符合實際管理需要,乃提請第11屆第2次臨時董 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