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9年度,6號
TPDV,99,審司,6,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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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子明即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簿冊保管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唐子明(護照號碼:000000000)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億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詠公司)業依法 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 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帳冊保管 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呈送在案,億詠公司股東會復 選任唐子明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子明為該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 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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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子明即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