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852號
TPDV,99,司票,1852,201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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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強德叁喜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叁喜行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
  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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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