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強德即叁喜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叁喜行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 登記資料以釋明。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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