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李昭陽之.
乙○○即李昭陽之.
丙○○即李昭陽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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