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23號
TPDV,99,司促,4423,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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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李昭陽之.
      乙○○即李昭陽之.
      丙○○即李昭陽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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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