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零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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