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219號
TPDV,99,司促,4219,201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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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零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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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