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債 權 人 晶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債 務 人 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債 務 人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凭翱
一、債務人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
,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
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示之釋明文件客戶名稱及買受
人為平順土木包工業,縱聲請人所提之訂購單內之發票抬頭
,載有債務人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
限公司之名稱,仍不足釋明其債權債務關係。故本院認為該
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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