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捌
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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