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1號
HLDV,106,司促,198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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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祝鼎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魏志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 司、魏志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1號審理,並經 判決敗訴確定在案。是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 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 請之必要,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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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