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546號
TPDV,99,司促,3546,201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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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縣三重市三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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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