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安和總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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