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58號
TPDV,99,司促,2758,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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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安和總店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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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安和總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