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6年2
月10日。
二、查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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