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96號
TPDV,99,司促,2696,2010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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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6年2
  月10日。
二、查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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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