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14號
TPDV,99,司促,1614,2010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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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丙○ ○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是否對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如是,因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釋明對相對人乙○○及丙○○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 定於99年1 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1 月28日、 99年2 月2 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 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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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