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56號
TPDV,99,司促,1556,201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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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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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