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8年度,8號
TPDV,98,金,8,201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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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被   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原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丙○○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前為被告晶鼎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晶鼎公司)之營業員,向原告偽稱其為被告晶鼎公司之業 務經理,向原告招攬期貨業務之「富者恆富策略投資計畫」 ,原告於被告丁○○之遊說下,於民國94年8 月16日前往被 告晶鼎公司辦理期貨交易開戶手續,於被告晶鼎公司開設國 內及國外期貨投資帳戶後(國內帳號為0000000 ;國外帳號 為0000000 ),並委由被告丁○○代為下單。原告於完成開 戶手續取得帳號後即依被告丁○○之指示,於94年9月5日將 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分別透過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金額1,603萬元)及彰化銀行敦化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金額1,397萬元),匯入3,000萬元於 「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中。原告自 94年8 月16日完成開戶以來,即利用該帳號從事國內外期貨 及選擇權之交易,且被告晶鼎公司亦按期寄發「期貨交易人 買賣報告書」以供原告對帳,期間無任何異樣之情事,依被 告晶鼎公司所寄發之買賣報告書顯示,原告於94年10月12日 時,帳戶之淨值尚有3,074萬0,465 元(國內帳戶淨值24,11



萬4,756元+國外帳戶淨值6,62萬5,708.7元)。惟於94年10 月24日,原告接獲調查局之通知始知悉被告晶鼎公司發生假 對帳單事件,「富者恆富策略投資計劃」其上所表示之程式 交易模組及被告晶鼎公司專業操作團隊,事實上並不存在, 被告丁○○也從未依照「富者恆富策略投資計劃」為客戶進 行交易,原告旋即至被告晶鼎公司查詢真實之交易明細,方 知被告晶鼎公司先前所寄發之帳單均屬虛偽,遂立即將帳號 內之期貨標的全部結算領出。原告自94年9月5日匯入保證金 後,至94年10月25日為止,總共匯入金額為3,000 萬元,而 此期間內,原告向被告晶鼎公司辦理出金共計2,785萬8,100 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214萬1,900元(被告丁○○此部分之 事實另以判決終結之)。原告辦理開戶及匯入保證金時,被 告乙○○甲○○分別為被告晶鼎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 ,早已明知被告丁○○為彌補操作之虧損,有抽換並寄發買 賣報告書、利用虛擬帳號詐騙投資人入金等情事,仍容許被 告丁○○繼續使用被告晶鼎公司之設備及人員,授意並唆使 被告丁○○以被告晶鼎公司之名義向外招攬業務,以非法方 式創造被告晶鼎公司之手續費收入,被告乙○○甲○○對 此顯有共謀或縱容等情事,本院刑事庭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亦認定被告乙○○甲○○丁○○共同違反期貨交易法 而有罪,是被告乙○○甲○○丁○○應依民法第184 條 及第185 條規定,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又原告透 過被告丁○○與被告晶鼎公司間成立期貨交易經紀契約皆屬 有效,此契約性質應為行紀契約,依民法第577 條規定適用 關於委任規定,則被告晶鼎公司所寄發對帳單與真實狀況不 符,使原告無法檢視真實交易狀況而遭矇騙入金,並遭受違 法操作致生虧損,被告晶鼎公司自應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另被告乙○○甲○○為被告晶鼎公 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為被告晶鼎公司負責人,是被告晶 鼎公司應與被告乙○○甲○○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 定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185條、 544條、577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甲○○丁○○應連 帶賠償原告214萬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晶鼎公司應賠償原 告214萬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乙○○應與被告晶鼎公司連 帶賠償原告214萬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㈣被告甲○○應與被告晶 鼎公司連帶賠償原告214萬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㈤於上開被告中 之一人或數人給付之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之義務。㈥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 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被訴之犯罪行為而直接 發生者為限,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不 因其是否移送民事庭,而有所差異。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 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 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刑事訴 訟法第490 條及其但書之規定自明。故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若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 項關於訴之不合法規 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 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臺抗字第 4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乙○○甲○○丁○○,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經許可, 即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連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 款部分(見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 1 頁至第74頁),核該條款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 管理及秩序,被告所妨害者僅為商業行政之管理及社會交易 安全,並非原告個人法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 號 刑事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67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 此,原告既非因被告乙○○甲○○丁○○犯罪受損害之 人,自不得於乙○○甲○○丁○○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 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甲○○丁○○為損害賠償。又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丁○○、乙 ○○、甲○○連續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則是針對94年8月對 於訴外人卓越、葉秀芳張家瀛陳桂蓮陳瑞霞曹永杉吳榮富黃志農等8 人之詢證函部分,並不包括原告,此 有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刑事判決(見附民卷第44頁、 第47頁反面、第50頁)在卷足參,是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其雖未經原告聲請即裁定移送民事庭,然揆諸前揭說明,仍 應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四、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



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 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 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 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 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 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56號裁定可參)。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刑 事判決認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乙○○甲○○就被告丁○○涉 犯製作假開戶文件、變更地址、寄發假期貨交易人買賣報告 書及月對帳單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而認定該部分無罪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有該刑 事判決(見附民卷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在卷足憑,則原告 對被告乙○○甲○○就此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 明,即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五、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既以因被告被訴之犯 罪行為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則原告基於行紀契約關係,對被 告晶鼎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依民法第544 條 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自與法不合。另原告依法既不 得就被告乙○○甲○○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非法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不得就被告乙○ ○與甲○○關於被告丁○○所涉犯之製作前揭假期貨交易人 買賣報告書、假月對帳單等文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自亦不得就此部分,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 定對被告晶鼎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晶鼎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對被告晶鼎公司就此部分所提起之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未洽,應併予駁回。
六、原告之訴既經不合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明即失所附麗,併 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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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