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8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翔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23日上午
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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