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3609號
TPDV,98,審司聲,3609,2010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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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威客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民國98年6月1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將如附件之 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暨回執等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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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客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